首页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00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01-1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市环发〔2022〕23号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2023-01-12 16:14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浏览次数:
  • 分享: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绍兴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市场化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统称为“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或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批推进、提前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举措,有利于为绿水青山加上“保险杠”,为企业装上“安全门”,为社会公众吃上“放心丸”。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担责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污染领域形成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基础、鼓励性责任保险为基本形态,鼓励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互为支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网络,形成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污染责任认定、损害鉴定、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建成“保险+服务+监管+防范”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切实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载体的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作用,提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助推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建设。

三、保险内容

(一)参保对象

1.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1)涉重金属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会同银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1)从事污水收集、输送和集中处理的。

(2)从事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集中处理的。

(3)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的。

(4)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

(5)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的。

(6)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7)生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的。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9)近3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0)涉新污染物的。

(11)其他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3.同一家企业既符合强制保险情形又符合鼓励保险情形的,应当优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继续投保鼓励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合同约定追溯期内,保险公司承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以下事项:

1.第三者人身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投保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4.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费用,以及投保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清理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三)责任限额及费率

投保企业保险费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投保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确定。

1.责任限额为保险机构承担赔付金额的最高限额,可分为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各分项保险责任限额。投保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企业规模等情况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鼓励投保企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高于最低累计责任限额的责任限额。

2.保险公司根据其向银保监部门报备的条款费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设定基准费率。

3.环境风险调整系数包括环境污染无出险调整系数和综合评分优惠系数,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体检风险评估报告结论、环境风险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及费率参考详见附件。

四、实施要求

(一)投保程序

1.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企业名单。各区、县(市)生态境分局根据本意见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企业名录并进行公示。

2.组织开展“环境体检”,进行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体检,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确定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评估报告同时报投保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保险公司无“环境体检”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环境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3.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确定投保档次,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

4.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向投保企业出具正式保单。投保企业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5.风险管理服务。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体检”,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风险源信息和管理台账,形成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每年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投保企业应努力整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保险公司无“环境体检”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环境风险评估机构进行。

6.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

(二)理赔程序

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按照环境应急处置规定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并在约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留存备查事故现场及应急处置的照片、视频、音像、文字记录及其他资料。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答复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要现场查勘,理赔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查勘、定损。投保企业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资料及受损财产实物经核实可以作为依据进行理赔。

3.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迅速介入,就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开展鉴定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对因投保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需要委托鉴定评估的,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委托的其中一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意见等可以作为理赔依据。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4.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落实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完成赔付。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保险公司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投保医疗费用限额支付。对于事故性质界定明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故证明作为必须的赔付条件。

(三)风险管理服务要求

1.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制度,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机制、内容和防控服务要求。

2.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内容。保险公司需按规定据实列支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

3.保险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为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或者隐患排查,出具风险评估或者隐患排查报告,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存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如果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面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搭建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统一平台,及时提示风险信息,创新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5.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定期为投保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风险防控、应急等环保方面的培训或者交流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本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企业主动投保,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地方标准体系。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保险公司优化承保方案和理赔服务,引导保险公司完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优化保险服务能力。各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采取共保方式开展环责险工作。承办环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费率标准,确保公开透明,投保企业可自主选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年度报告。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风控服务、理赔情况。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对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以按照其首年度缴纳保险费的50%进行一次补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信用管理等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四)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科学拟定费率,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探索建立预赔付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组建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环境体检风险评估,并为投保企业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或服务。推进数字赋能,市银保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企业积极主动投保的氛围。


附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及费率参考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绍兴监管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