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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00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01-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绍兴监管分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01-12 16:50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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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我市近几年也在诸暨市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领导对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多次作出批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改革工作计划要求,绍兴被列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地区之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联合绍兴银保监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为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保险内容、实施要求、保障措施和附件六部分组成。

(一)重要意义。阐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推进该制度的依据和意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批推进、提前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创新环境风险管理模式,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手段,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举措。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担责机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污染领域形成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为基础、鼓励性责任保险为基本形态,鼓励性责任保险与强制性责任保险互为支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网络,形成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污染责任认定、损害鉴定、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建成“保险+服务+监管+防范”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三)保险内容。主要从参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及费率三方面来明确保险主要内容。明确强制性责任保险参保对象(4类对象)、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对象(11类对象),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规定投保企业保险费率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投保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确定。

(四)实施要求。明确了投保程序、理赔程序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体检,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确定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作为厘定费率的依据和基础。

(五)保障措施。主要从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技术服务,加大宣传引导五方面明确了要求。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李维花

联系电话:8513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