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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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 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绍兴市城区(含所属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二)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市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三)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不含绍兴市所属县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市外省内为30元,市内[到所属县(市)]为2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按实报销公杂费。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可凭飞机票、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 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挂下派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 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进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的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原《绍兴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8]2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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