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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17F/2023-00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01-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字号: 绍市环发〔2023〕3号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1-18 15:35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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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知情权。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制定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2日



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绍市委办发〔2018〕31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

(一)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的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工作。

(三)各区、县(市)负责办理的小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工作。

(四)本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具体案件的信息和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

(二)具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信息主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修复的案件,公开修复实施方案的基本信息、修复资金使用、修复效果评估、赔偿资金缴纳情况等;未涉及修复的,公开赔偿资金缴纳情况。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信息主要为年度办理案件清单等。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通过政府网站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情况,可公开下列信息:

1.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实施等工作中第三方机构的选定信息;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赔偿资金使用、受损场地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所达成的协议;

4.其他依法可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

(二)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过程性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处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并采用包括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或途径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信息的部门代为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系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九)各部门和单位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答复过程中,征求第三方和其它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各部门和单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十一)相关部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部门保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公众参与

(一)赔偿工作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际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二)赔偿工作部门拟邀请公众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参加会议的公众代表应当主要为损害地所在村、居民代表,或者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同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会。

(三)赔偿工作部门拟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公众代表参加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赔偿工作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赔偿工作部门应当对征集的公众意见予以重视,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合法有效的意见建议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进行监督。公众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补正;发现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职责,规范登记、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一)各地可根据属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市环发〔2023〕3号,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docx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