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217F/2022-000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防范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履职尽责,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障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核设函〔2020〕215号)
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类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0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共七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部门联动。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纳入年度生态环保和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部署,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
二、明确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核与辐射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排查,强化源头管控。建立排查制度,确保辐射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运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和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利用项目环境监管。健全辐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监督执法。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分类检查;完善辐射项目“双随机”制度,积极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妥善处理化解辐射类信访纠纷,积极应对涉辐射项目邻避问题。
六、进一步推进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和能力。加强监督性监测、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应急响应监测能力建设。
七、进一步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加大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力度、积极做好辐射安全宣传引导。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绍兴全市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方林苗、张恋
联系电话:89115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