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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越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收储仓库标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绍市环越核〔2020〕69号
2020年11月26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绍市环越核〔2020〕69号 关于绍兴农丰农资有限公司越城区农药废弃包装物收储仓库标准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