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绍兴上虞华伦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900吨格氏系列、4200吨烷基金属系列以及300吨氟胞嘧啶、100吨2-氯-6-三氟甲基苯甲酸、500吨鹅去氧胆酸及年回收锂盐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绍市环审[2020]62号 | 2020年10月16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附件:
绍市环审[2020]62号绍兴上虞华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