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已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磋商办法》。
主要内容
《磋商办法》一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情形以及适用范围。《磋商办法》明确了符合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的六种情形,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控制、清除污染费用在内的八种类型的费用。
第二部分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申请。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提出赔偿磋商申请;发生其他涉嫌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向赔偿工作部门提出赔偿磋商申请,并附具相应的材料。
第三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的发送。市政府或其赔偿工作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应征求市检察院、市财政局、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意见。赔偿义务人应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四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的具体内容。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人员主要有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者部门、鉴定评估单位以及赔偿义务人。磋商会议按照一定程序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目标、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磋商。并规定了不启动磋商的三种情形、终止磋商的三种情形以及进行多次磋商的要求。
第五部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赔偿工作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市政府、赔偿工作部门、市财政局、市检察院、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或部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及赔偿义务人各执一份,并可以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
3、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齐建明、车刘波
联系电话:85124510、89180236